森林公园建设指引_森林公园建设指引图片

       对于森林公园建设指引的问题,我有一些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并且可以为您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建议。

1.森林公园的森林公园保护

2.木王国家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

3.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4.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

5.武陵山国家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

森林公园建设指引_森林公园建设指引图片

森林公园的森林公园保护

       一般规定

       (1)森林公园工程建设,应将保护放在首位,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出原则,确保自然生态环境的出良性循环。  (2)森林公园保护工程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地区特点,选定建设方案。  (3)保护工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保护工程设施坚固、适用,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保护工程设施宜进行艺术处理,起到点景、美景的作用。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特性和科学管理的技术要求,确定适宜、有效的保护措施。对于危及物种生长、生存的病虫害、地方性疾病和污染现象,必须提出积极的防治措施。保护工程设计内容,包括方案制定,保护对象分类,保护措施确定,保护设施设置等。

       生物资源保护

       (1)植物资源保护  森林公园的植物资源,必须贯彻“保护、培育、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2)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森林公园的野生动物资源,必须贯彻“加强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在森林公园开发建设中,应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不得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森林公园除狩猎、垂钓等特定区域外,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对保护对象有逃散可能和植被景观易受破坏的地段,以及适宜圈养、半圈养的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围墙、隔网、栅栏等防护设施。引入野生动物必须慎重,以适合本区生长的种类为准。不得因物种引入而影响本区域生境和野生动物的生存。  (3)景观资源保护  森林公园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损毁、破坏或随意改变。景观资源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地质遗址、遗迹、历史古迹和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区域,采取特殊保护;中心景区采取重点保护;一般景区采取常规保护。在珍贵景物和重要景点上,应根据需要设置适宜的保护设施,但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森林公园游览区及游人有效视野范围内的林木,不得进行生产性的经营和采伐活动。采取的经营措施必须符合景观要求。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为其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森林公园的古建筑物保护,必须贯彻“修旧如旧”的方针,保持其原历史风貌。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破坏景观的行为。森林公园必须根据环境容量确定合理的出游览接待规模,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  (4)生态环境保护  森林公园建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下列危害:  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  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森林公园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其他设施建设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不得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森林公园的居民生活区,宜建在山区空旷地带。生活锅炉、取暖锅炉以及其他用途的烟囱,必须安装消烟除尘设备,且烟囱高度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要求。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森林公园内裸地应全面绿化,减少粉尘对环境的危害。  在森林公园境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驶入森林公园的机动车辆,应安装废气净化装置、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森林公园的出游乐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海滨型森林公园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安全、卫生工程

       森林公园的游览内容及设施的设置,必须确保游人安全。各种游人集中场所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均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设计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游人短暂休息的场所及护栏设施。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应设置护栏设施。护栏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的构造作法,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其他专用防范性设施,应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和制作。游人进出的溶洞,其结构必须稳固,应有采光、通风、排水的措施,并应保证通行安全。森林公园内垃圾投放应有规定地点,并妥善处理。垃圾存放场及处理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森林公园的厕所,应既隐蔽又方便使用。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厕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按日环境容量的2%设置厕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数),男女蹲位比例为1~1.5:1;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m。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森林公园的生活污水,有条件者应与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联网。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河湖水体或渗入地下。“三废”处理必须与公园建设同时设计,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自然景观。

木王国家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

       《省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是我国对于森林公园管理的法规,由国务院颁布实施。该办法主要涵盖了森林公园规划、建设、保护等方面,并且规定了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监督机制。

       《省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是我国政府出台的一项专门针对森林公园的法规,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其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说,该办法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 规划建设:省级森林公园必须按照规划建设,明确公园边界、保护区域、开发区域等,同时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和保护措施。2. 维护管理:对于森林公园内的生态资源、文化景观和设施设备等,需要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公园的正常运转和游客的安全。3. 生态保护:森林公园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生态保护和修复,促进生态系统的稳定发展。4. 经营利用:森林公园的经营和利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公园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同时要切实保障公众的文化、教育和**需求。

       如何避免省级森林公园被侵害?为了避免省级森林公园被侵害,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惩罚制度,对于损害公园正常运转和生态平衡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此外,公众也应当增强环保意识,积极参与到森林公园保护中来。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森林公园逐渐成为广大市民休闲**、科普教育和自然旅游的重要场所。《省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森林公园的管理和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需要公众共同努力,共同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法律依据:

       《省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四条 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保护区、开发区、边缘带等不同管理区域,采取相应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自1999年国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来,林场的工作重点由采伐转为管护,旧的森林产业结构不适应新的工作重点,导致林业经济效益下滑,林场财政入不敷出,面对这种情况,林场在县委,政府部门的领导下,相关专家的指导下,决定改革发展,开展森林旅游。由于该场良好的生态环境、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自然景观,2001年被陕西省林业厅批准为省级森林公园,总面积为1963公顷,2003年12月晋升为国家级森林公园,总面积为3616公顷。

       截止2006年,已完成建设2500万元,木王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已基本完成,已开发了四海坪、双头马、茨沟三大景区和鹰嘴峰特别保护区。在鹰嘴峰、双头马、四海坪等三个景区内,铺设公园油路10公里,新修园内四级沙石支线公路两条5.3公里,旅游步道5.6公里,观景台8个,停车场2个,整修入园干线公路37.5公里, 交通框架已经形成,能有机的将园内的整个景区、景点连接起来。开通了园区移动通讯和有线电视。园区修建日接待约150人的宾馆一所,改造林场闲置空房建起了休闲中心,在公园周边布点建设了40多户比较规范的农家乐。

       木王国家森林公园是2003年12月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建立的,于2006年4月26日正式开园。

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促进森林旅游产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加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和开展森林旅游的环境条件,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森林地域。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坚持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统筹规划、科学管理的方针,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水利、国土、文化、环保、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计划、建设、水利、国土、文化、环保、旅游等部门,制定全省森林公园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森林公园的设立应当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总体规划。第七条 森林公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州级森林公园。第九条 建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和森林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二)省级森林公园,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州级森林公园,由所在地的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撤销、分立、合并,调整经营面积和范围,改变发展规划以及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依托建立的森林公园,调整经营面积和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先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一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森林公园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二)组织实施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三)协调有关部门在森林公园内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工作;

       (四)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动植物保护、封山育林、造林绿化、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五)负责森林公园内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工作。第十二条 森林公园经批准设立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应当注重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培育,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发挥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突出地方特色。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由所在地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市、州级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若有重要不同意见,应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发展规划,不得兴建破坏森林资源和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文物古迹、重要景观、古树名木等进行调查、鉴定、登记、挂牌,建立档案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武陵山国家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业,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设立与规划、资源培育与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和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并按照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划定的地域。第三条 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为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第四条 建设森林公园应当保持森林风景资源的完整性,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省森林公园管理工作机构负责。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水利、文化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第六条 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公园内资源与环境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森林公园内资源与环境的行为。第二章 设立与规划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资源状况,编制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状况,编制市、县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林业长远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旅游发展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新设立的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森林公园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规划相协调。第九条 森林公园划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第十条 申请设立省级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省级森林公园面积不少于四百公顷,市、县级森林公园面积不少于一百公顷,但是,在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森林公园可以适当放宽面积限制;

       (三)森林覆盖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省级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市、县级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以上标准;

       (五)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六)有相应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技术、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省级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应当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纲要,以及重要资源的图表、影像等资料。

       (二)森林、林木和林地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与森林公园涉及的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

       (四)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及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

       (五)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拟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应当提交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武陵山国家森林公园,划分为6个大只区、30少景点、3个接待中心、5个游乐场所。

       武陵山国家森林公园公路交通、宾馆食宿、高山足球场、百鸟园等基础设施和景区建设完善。该国家森林公园内拥有云顶避暑山庄(二星级)、荷花山庄和凤凰宾馆三家高、中档宾馆,集住宿、餐饮、会议、**、商务为一体,为游客的出行提供了方便。宾馆餐厅可提供味道鲜美的中餐,此外,客人还可享受羊肉汤锅、烤全羊、正宗农家腊肉菜品等独具特色的餐饮服务。园内设有歌舞厅、演艺厅、室供客人**、休闲;宽带上网和可同时容纳50-300人的大小会议室,方便了游客的**休闲。

       该国家森林公园**部下设跑马场、卡丁车、沙滩车、牛拉车、高尔夫练习场、彩弹射击、狩猎、野外探险、沙滩排球、滑雪等多项户外运动项目。

       2014年11月21日,召开的“中国武陵山旅游联盟”第一次筹备会议,进行旅游资源整合,打造“武陵山旅游经济圈”。

       好了,关于“森林公园建设指引”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森林公园建设指引”,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